红安县红友机耕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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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消费者购买机耕船公司产品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要求进行售后“三包”服务出现问题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消费者往往因没有掌握正确的投诉方法,导致投诉无门或走了许多弯路。本文在此介绍如何正确投诉农机产品质量等问题。
1、投诉内容
凡农民或用户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引起争议,可直接向当地市、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如果当地市县解决不了的,可向省消费者委员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或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
2、投诉需准备的材料
投诉方式包括口头、书面投诉。需要调解或协助处理的必须出具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包括:
1)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3)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4)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
5)投诉要求。
3、投诉受理原则
1)依法受理、调解当事人的争议。
2)受理投诉、调解争议,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依法、合理、公正为基础,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宗旨。
3)受理投诉、调解争议实行无偿服务。
4)受理投诉必须有投诉者提供的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
4、不予受理投诉的几种情况
1)经营者之间或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
2)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之外发生的质量纠纷。但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外。
3)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4)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或地方消协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5)符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免责条款的。
6)争议各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7)其他单位转来的投诉,主投诉人没有要求向农机投诉站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受投诉人。
5、减少投诉的方法
在“三包”期内,不要一有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就去投诉,这样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可直接找经销商处理。根据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六部局《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和《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保证期内按规定或约定对其销售的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因此,农机消费者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的销售单位,否则会对农机产品的维修、投诉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此外,还要认真学习说明书;加强操作技能培训;遵守操作规范,讲究保养方法。
6、投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农机部门要根据农机使用者的投诉情况,组织调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第十三条规定,农业部对目录初审要审查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使已列入推广目录,但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的产品,应予取消。因此,希望广大农机用户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主动地到当地市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同时也希望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加强农机质量管理和做好售后“三包”服务,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做出贡献。